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村委会的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