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之前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面对经济补偿金做了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实务中,在涉及分段计算时,就新旧法之间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以下《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③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⑥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封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
3、对于支付年限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年限的规定上,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
4、对于支付年限的封顶《劳动合同法》仅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除此之外,任何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不限制支付年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下述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