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内固定钢板不属于辅助器械。工伤辅助器械是指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骨折内固定术钢板是手术材料,不属于辅助器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向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伤情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伤辅助器具目录和费用标准》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