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因本人家庭贫穷,于1987年我还未滿十八岁,父母把我嫁给比我大十多岁且还离过婚的男人,户口也迁至其家,但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已生育3个小孩,最小的现已十九岁了,均在外务工。我们感情一直不和,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已滿10年之久,离家时:大小孩14岁,二小孩12岁,最小的才10岁。我为了解脱这婚姻,已向提讼,也接到开庭的日子。被告接到诉状附本后,我的子女来电说:开庭时要向我索取抚养费。按你所说:“不离婚,不涉及抚养费,只有离婚才会涉及抚养费。”我是一位弱者,平时生活都是度日如年,我那能负得起抚养费呢,如我负不起子女的抚养费,就不会判我离婚是吗如这样的话,我还不如一了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