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认定的一律按照仲裁委标明裁决的类型处理(将错就错),未载明裁决类型的由基层审查,当基层及中级均作出审查结果时,以最先受理案件的审查为准,若最先受理案件的为基层,则应当以基层审查结果为准。《劳动法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