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不予抗诉监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