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2年后会不会终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份决定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最高人民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最高人民同时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设立审计调查制度,明确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设立悬赏公告制度,拓宽财产线索来源。
针对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提出建立款物收况定期核对机制,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 一对应。规定还细化了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况的管理规定,为人民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