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可以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但第三人的地位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权人不能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另一法律关系,需要另行诉讼解决,无法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 债权人(Creditor)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