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最高12年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体现,针对的对象为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对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没有此约束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