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
一: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原告
二: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某律师。
被告
一: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被告
二: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及从月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从月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自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万元、港币万元,具体如下:
月日,原告一开出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月日,原告二在东莞市镇从网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
月日,原告二在东莞市镇从网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二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元;
月日,原告二在东莞市镇从网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二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元;
月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月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月日借到的港币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月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月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月日借到的人民币万元和月日借到的人民币万元以及月日借到的人民币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万元,被告二于月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东莞市某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