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15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的监押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以下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经被判处刑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行政拘留的、被刑事逮捕的,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