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限定与劳动合同法限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人商量不能就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