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三年期承包合同未到期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有无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是符合第39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提前1个月通知,如果是因出现第40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金。
其次,用人单位符合39~41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计算方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再次,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这里“经济补偿金标准”既不用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劳动者可以先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注意,申请仲裁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