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法犯罪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时效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第
一,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