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是要按责任进行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对方伤害的,应根据事故责任赔偿对方医疗费等损失,而在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固定钢板的费用在性质上也属于医疗费用范围之内,应予赔偿。而如果伤者是使用的进口钢板的,只要该钢板是医疗所必须的或合理使用的,且其费用是基本合理的,对于该钢板费用的赔偿要求,一般都会予以支持;而如果当事人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也可以由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内直接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足够的话,无需当事人个人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