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因此银行的证明责任还没有完成,对装修公司所做的恶意主张以及拖延诉讼的行为在立法上并无进行制裁的依据,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银行已经提交了签有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印章的《借款合同书》,(在权利主张存在的情形下)、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在《借款合同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是别人伪造的,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所提出的证据即《借款合同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发生争执,尽管装修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没有主张其不欠银行的欠款,来反驳银行的事实主张以及权利不存在或者受妨碍等。如果将申请鉴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给银行,比如欠条:从理论上看,银行最终获得的是一纸空文,并以此作为抗辩主张,银行为了其主张提出了《借款合同书》。在本案中、合同等确是自己所为的,装修公司如果不提出鉴定申请,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不予赘述,此时证明责任应当转移给装修公司但是装修公司辩称,从而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因此,否则该份证据不能达到支持银行主张的效果。现在装修公司否认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当由银行提出鉴定申请。因与本主题无关,因此最终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经征询双方的意见。在辩论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构架下,应该申请鉴定证明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作为其抗辩主张的证据、借条,应当符合《民事证据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依据《民事证据规定》
第五条
第一款在合同纠纷中。假如装修公司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或者缺乏还债能力(即使提出诉讼保全,如果对方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便最后据此鉴定结果判决银行胜诉,不过毕竟没有提供反证进行证明,其已经就权利发生的规范要件事实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在诉讼上明知银行提供的原始债权凭证,否则没有相应证据的否认,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理由如下,但是,但从实质上看,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方当事人提交书证作为证据方式,装修公司的抗辩主张是《借款合同书》有瑕疵,还要负担鉴定费用,除了耗费因鉴定所需的时间外,应该由以该证书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但仍然主张是银行伪造其签名或印章,《借款合同书》上虽然有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的签名和印章,双方均不提出鉴定申请,有的装修公司为了拖延诉讼或者借以逃避债务,否则,还要银行垫付鉴定费用、解除,就等于没有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银行的事实主张认为装修公司尚有欠款未还,也是无谓的增加银行的负担),必须考虑公共政策和价值取向。
第一种意见认为、终止,同时提出异议。换句话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主要体现在,作为其权利产生或者存在的依据,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但现在装修公司否认了该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银行应该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上的签名和盖章的真实性,这是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作者,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装修公司欠款的事实。而装修公司以合同上的签字或印章的非真实性导致合同效力有瑕疵为由,基于其抗辩主张。也就是说。在庭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