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浅谈对不服部分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向相关,或者申请撤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由此可见,你如果仅对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孙某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从而主张撤销该裁决。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应当注意法律对条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因此当事人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时效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做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来的当事人。
当事人向提讼,应当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效副本。书写状确在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