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承诺保证、利息,人民不予支持、罚息,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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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未来的债权,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违约金,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过,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追索债券的费用等,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性)。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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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主债权种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欠款)本金,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担保法》14条规定。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包括主债权(货款,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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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也可以进行担保,如果当事人有约定。一般来说。也就是说,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得再反悔,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但应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