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0-08-28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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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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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要宣读答辩意见,然后是双方质证,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及质证意见,最后可以有一个简短的结辩意见。在开庭时会审查你的代理资格,所以相应文件还要准备好,比如委托书一类。民事案件中被告需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二,庭审过程中,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四,被告举证。

    五,法庭辩论。

    六,最后陈述。
    全文
    9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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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标无效需要材料哪些
宣告商标无效需要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书,还要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代理委托书和相关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一般会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且会对该商标商品进行没收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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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虚假宣传处罚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确定劳动者所得薪酬被视为劳动报酬时,其追索期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内无限期延长;然而最多只能补偿欠薪者11个月的薪酬。
将薪酬视为惩罚性质的情况下,薪酬追索截止日期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是时效性问题,这种情况下的时效限制为1年,是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之日起向前推算1年来确定的,同时也需从劳动者就业入职日开始倒推1年。
这两段时间交汇处的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补偿金应按照每月来进行计算,因此总计可获得的权益最高仅能达到11个月之多。
同样地,如果该薪酬被认为是惩罚性质的,那么其追索截止日期同样是在具有1年时效性的前提下确定的。
然而,其中比较特殊之处在于劳动者入职至签署劳动合同时的这段时间,这段时期应视作1个单独的时间段,且在此期间内未签署相关协议,视为违反劳动法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在该范围内,只要在最终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1天起的1年内提起申诉,均能得到支持;倘若超出此期限,则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通常来说,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中对于各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均规定了相应的时效期间:
1.一般的诉讼案件,其时效期间为2年;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另行做出了其他的规定则不受该规定限制。
2.关于特别诉讼案件的时效期间,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而要是诉讼时效的话则一般就为两年,这是不同的两种时效,适用的程序实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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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材料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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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公司法律地位的象征及合法代表人员,法定代表人需承担不同类型的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关于民事方面的职责与义务,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由于法定代表人的人为失误、设计不当或是法律合规性问题导致公司承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相应地,公司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为此类损失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同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权力时超出其职务范畴而滥用权力所得的相应收益应计入公司财务之中为公司所有。
其次,关于行政责任方面,我们应当注意到,假若公司诸如非法经营、私自转移资产、隐藏私产等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以推定和证实,那么身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不仅有可能面临法院的直接罚款惩罚,而且同时他/她也将被建议向相关当局提交司法呈文,以便取得相应的行政处分。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此事件中完全蒙昧无知并且没有任何主动渎职的倾向,那么其应免于上述处罚。
最后,关于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涉嫌犯罪活动时,企业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应由公司自身独立承担;而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此类行为并不会对其个人带来刑事责任的影响。
然而,从实际操作角度出发,因为往常公司的犯罪行为往往都是基于其内部主管人员的决定而产生的,所以在针对公司犯罪的处罚处理中,除了惩处公司本身之外,许多时候也会进行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溯,即实行所谓的“双重惩罚”制度。
正是在这种“双重惩罚”制度下,常常被视为企业法人代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然也就成为这其中的重要一环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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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宣判就强制执行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尚未收到庭审判决文书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展开执行程序,因为这将会被视为法院方面流程运作出现不良现象。
为此,我们有权对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因此,即使您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但发现自身已经遭到强制执行,此时请务必考虑启动诉讼程序。
关于这个主题,我将详细解释以下几点:
1、如果民事判决书未能经过合法的送达环节,那么它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2、当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时,实际上意味着该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书已经产生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和裁定,其上诉过程已经结束,无法再次上诉;
3、若判决或裁定未能经过合法的送达环节,当事人有权向负责执行该案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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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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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2024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之利息计算问题,共有两种法定的模式可供当事人彼此协商后予以选用。
首先,为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的计算方法;
其次,则采用按计息公式逐笔结算利息的策略。
然而,无论双方最终选定哪种计算方式,其所得出的利息范围均不得超越合同订立当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上限。
且须特别注意,这类利息支付标准及方式必须在借款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将会被视为无偿借款。
即便在其后因故通过法院诉诸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亦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医保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1.每位参保者均须携带并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前往其居住地附近的各区县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申领手续办理。
各区县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会在接收到您的申请后,立即为您完成相关手续。
2.若您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亦可选择前往您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立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站点(以下简称为“服务点”),请求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为您完成相关手续,并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该服务点领取已代为办理好的《医保卡》。
3.您还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在此情况下,被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携带本人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希望以集体方式为员工办理医保卡,则可凭借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前往所属的区县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随后,用人单位将负责将《医保卡》发放给每一位参保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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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申请材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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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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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遗嘱公证事宜,立嘱人须详填公证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涉及遗嘱内容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具有所有权凭证性质之财产之所有权证实务;
(三)由公证员依据职权认定可能需额外提交之其他必要材料。
如立嘱人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详填该申请表格,可委托公证员代为详细填写,但立嘱人须在书面申请表格上亲笔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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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送养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无论当事人是否属于已婚状态,在进行送养儿童的程序时,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例之规定方可。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明文规定,送养儿童的行为,需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首先,送养主体需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若父母在实施送养行为前,其行为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则不在此限;
其次,送养人需因自身经济状况出现特殊困难而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然而,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则无需遵循这一限制;
最后,若被收养人为无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有权作为送养人,但必须事先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同意,如若被收养人无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亦可担任送养人。
此外,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必须由双方共同决定,但若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则可由另一方单独送养。
若配偶一方不幸离世,另一方欲送养未成年子女,则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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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房产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涉案人员在盗窃行为后归还赃物并获得受害者的书面谅解能否被判定为缓刑人士,这一问题需结合实际案情作进一步分析与评估。
若该案情满足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那么便可适用缓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较为细化。
其中包括涉案人员被判决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其犯案情节相对轻微,有一定程度的忏悔之心且经过审判认定其缺乏再犯之可能性,并且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等。
另外,考虑到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过75岁的高龄人士,这些特定群体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必须得到缓刑的判决。
在缓刑期间内,被宣告缓刑者仍需履行原附加刑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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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未宣判被带到看守所怎么探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当事人在监狱中已被判定刑罚,则其可享有探望权,然而,每月累计探访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且周末期间亦无法进行探视。
若当事人尚未经判决,则不得享有探视权,仅具有会晤律师之权利。
辩护律师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书信往来。
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看守所内的未决犯,除可会见律师外,禁止与任何人员进行探监活动;
其次,已被判刑并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可享有探视权,但每月累计探访次数仍不得超过三次,且周六、周日并非探视时间;
最后,并非所有人均有权进行探视,仅限于罪犯的近亲或与其存在密切关系之人方可进行探视。
然而,从外部向囚犯输送物品或金钱是允许的,但所送物品需为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或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递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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