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在每一套施工图的总说明中都必须也必然有这一条的说明。 一般建筑是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