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应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对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做出该决定的机构或者其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