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人民应当支持。这里说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已经确认了,承租人一方要腾房,这没有问题,但承租人已经使用了这么长时间的房子,难道腾房就完了,就算恢复原状了吗 司法解释规定,尽管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使用了租赁房屋,不要求交租金,但要交房屋使用费。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出于对出租人占有利益的保护,对租赁合同无效采用的是折价补偿的方式,是公平的、合理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依据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合同法没有规定要给予使用费。但承租人住出租人的房子,如果不交使用费,就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