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为本身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员工工作中因为本身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且该约定和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基本公平的,可以从其规定。对于员工的过错,用人单位管理和教育或多或少存在缺失,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员工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左右赔偿,最多不超过50%。且每月工资扣除额度不超过3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扩展资料扣员工工资的各种情形:
1、代扣工资情形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扣工资赔偿损失情形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3、法定扣工资情形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