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得知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后,被征收入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或者未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的,视同对评估结果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