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需要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在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担保人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形式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