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补报案的,交警部门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交警部门受理后,对当时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就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个证明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不作认定的。对方如果主张赔偿,在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去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按照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由于你的电瓶车不属于机动车,法院一般会参照同等责任处理,在认定伤者合法合理的损失金额基础上,由你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你之前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可以在你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