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并因此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但从情理上看,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无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实际上均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况下,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应当认为用人单位还应比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