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谢先生被烫伤的事实是由于邻桌的顾客刘某造成的,而刘某滑倒的原因是由于该饭店地板湿滑引起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饭店没有尽到《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谢某所遭受的损失,在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饭店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刘某和饭店为这起纠纷中的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