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包括: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