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⒈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⒉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⒊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⒋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人民对当事人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审查标准
⒈当事人的申请中是否列明证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便于人民及时准确地通知证人;
⒉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在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⒊证人能够证明的内容;
⒋证人证明的事实与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㈣审判人员对证人询问的内容
《证据规则》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在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审判人员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后,审判人员的做法有以下两种:一是当事人掌握询问的主动权,由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二是由审判人员进行询问。对于前者,有利于诉辩双方对证人证言作出迅速、及时、充分的反应,使争议事实和证据的微妙差别得以揭示,质证较为充分,但由于其所含的询问技巧较高,一般当事人难以胜任,加之询问的广泛性,有可能造成诉讼的拖延。对于后者,虽然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争议和辩论,提高了审理案件的效率,但审判人员毕竟是以个人意念为主导,不利于调动诉辩双方争议辩驳事实的积极性,对查明案情不利,而且由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涉及案件事实的询问,可能会侵犯一方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既然《证据规则》已经确定了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这种取证范围的限制在时间上不仅包括庭前,还应当包含开庭审理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负有通过向证人询问获取证言从而让审判人员形成“心证”的义务,审判人员对超过职权的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但鉴于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受大陆法系影响,职权主义较浓,另一方面,有些诉讼当事人在目前条件下尚难以适应《证据规则》的要求。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处于听证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对诉辩双方询问问题以及证人陈述事实的归纳,对双方询问未涉及的问题以及自己没有听清的问题当庭告知双方,然后再由当事人补充向证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