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从给付和附随义务以是否可独立诉讼为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给付义务,指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成为诉权标的义务。如甲卖车给乙,需供行车执照或保险合同等。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而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如上述甲卖车给乙,告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为附随义务。两者的区别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