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修改这些条款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单位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