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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中的婚姻关系问题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0-08-31 辽宁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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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
    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1《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2《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3《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因为1980年通过的《》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
    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5我们知道,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6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7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
    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
    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本要件的。我们不否认一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的目标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民法,首先是一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果说,《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一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  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问题进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五、结语  综上所论,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是必须和必要的,现在我国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在宣告死亡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顺序、法律效果及婚姻关系问题等方面存有不足,这理应在制定民法典中确立新的宣告死亡法律制度时,引起重视。以实现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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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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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程度属于盗窃罪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此犯罪的实施者是普通的自然人。
其次,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罪犯对其行为持直接的故意态度。
第三个因素是,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受到刑法明文保护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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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况,那么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若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而当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罪犯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通常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作为起点,此时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
而当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即涉及的金额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时,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数额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执行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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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疲劳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疲劳驾驶行为并非刑法中所描述的"危险驾驶犯罪"的典型情况,它并未达到构成该罪行的标准。
然而,我们必须指出,中国的立法机关已经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当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时候,驾驶员将面临着拘役和罚款的严厉惩罚:
1.若驾驶员进行追逐竞争,并且其行为严重到让人为之震惊的程度;
2.如果驾驶员在饮过酒后仍然开车,那么他将会被认为是醉酒驾驶;
3.当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负责客运业务时,如果驾驶员严重超载,或者以超过规定速度的方式行驶,那么他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如果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他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疲劳驾驶并不包含在上述列举的情况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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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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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的民事赔偿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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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猥亵罪所涉及到的赔偿金额的标准这一问题,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有全国性的、统一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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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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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所带来的一种亲戚纽带。
然而,在此种特殊的亲情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
(1)没有实际抚养责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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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仅形成了婚姻关系,这是由于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的结合而产生的亲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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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婚姻关系之外,他们还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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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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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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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者,则应被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之范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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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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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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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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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教师强制猥亵罪最轻处罚有何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针对强制猥亵这一行为,其所适用的刑罚可能是拘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役的最短期限为一个月。
其次,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猥亵他人或侮辱女性,那么他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公众场合或群体聚集地犯下此类罪行,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他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猥亵儿童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关于侮辱罪,它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进行调查。
然而,尽管刑法没有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设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但是我们不能将情节极其轻微、危害程度不高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视为犯罪。
在实际操作中,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在客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需要特别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结合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以便准确地区分这些罪名。
通常来说,侮辱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报复他人,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目的则更多地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变态心理需求,追求性刺激和性兴奋。
在区分上述罪名时,我们应该着重收集和审查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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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邻居一直对我家进行吵闹怎么制止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遭受噪音困扰时,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首先,您可与周围的邻居进行友好协商,致力于寻找一种能够妥善化解争议的方案;
其次,若自行协商未能达成满意结果,您有权寻求物业部门的协助和调解,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再者,若是经过物业部门的敦促仍未见成效,您还可以选择直接向警方报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规定,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将受到警告处罚;
若警告之后仍然没有改正,则可能面临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经济罚款;
最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也可以考虑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恶意扰邻或虽非恶意但经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相邻权原则,即住户在行使个人财产权利时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如若产生了影响,便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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