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或拒绝接受遗赠吗
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一般是纯粹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行为,父母一般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或拒绝遗赠。
【案情简介】
小华5岁的时候,母亲因为胃癌去世,小华和父亲廖某相依为命。廖某是工程师,常年在外做项目,根本无暇照顾小华。为了小华的身心健康,廖某在小华7岁的时候为她找了继母孙某。孙某在廖某回家时对待小华特别耐心,经常为小华做可口饭菜并为孩子买衣服。但这都是表面现象。一旦廖某出去工作,孙某就像变了一个人,不但经常毒打小华还对小华冷嘲热讽,害得小华经常没有饭吃,十分可怜。廖某在一次出差的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留下了巨额遗产。孙某为了能独吞廖某的遗产,便以小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小华写下了书面声明。声明小华放弃继承权。孙某这样做正确吗?孙某可以代未成年的小华放弃继承权吗?
【法律解读】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是否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或者拒绝接受遗赠的问题。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第一种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第二种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遗赠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一般是纯粹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行为,父母一般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或拒绝遗赠。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己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所以,父母不能代为未成年子女拒绝他人遗赠。如果父母代子女作出的决定明显损害子女利益的,也应认定为无效。结合本案,虽然孙某以继母的身份成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但其代替小华书写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损害了小华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