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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09-01 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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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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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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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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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男朋友没钱还网贷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系属于个人性质的债务,则女方无需承担偿付责任;
倘若该债务源自于夫妻间的共同行为或某一方的事后承认等双方共同意愿下产生的经济负担,那么作为妻子一方也有义务对其进行偿还。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以下几种情况所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
首先,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可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最后,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部分债务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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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分别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用途与土地性质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用途主要是指土地被规划用于各种不同的活动或使用目的,而这些用途可以划分为诸如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多种类型;
其次,土地性质则更注重于对土地获取渠道、权利所涵盖的范围及相关限制进行详细描述,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权利获取途径的独特性。
总而言之,土地用途是由土地性质所决定的,而土地性质则是通过土地权利获取途径来加以明确界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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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继承权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许多家庭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继承权产生何种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必然对子女继承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在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无论父母是否扶养他们的子女,都不会影响到子女的法定继承权。
换句话说,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仍然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自然权利,不受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
其次,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如果养父与养母离婚,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单独抚养,那么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将自动解除,这意味着他们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如果养子女是遗嘱继承人,那么他们的继承权将不受此限制。
最后,在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如果继父或继母与其配偶离婚,并且另一方因为不再承担扶养责任而使得原有的扶养关系终止,那么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相互继承权也将随之消失。
同样地,如果继子女是遗嘱继承人,那么他们的继承权将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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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提起行政诉讼所需具备的条件,着眼于严格的专业要求,我们需要确保诉讼的启动方——原告具有适当的资格(即对涉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身具有合法的利益牵连关系)。
同时,需以确切无误的被告为指向,且诉求应当清晰明了,且建立在扎实可靠的事实依据之上。
此外,诉讼请求必须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初级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以下类型案件:
针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
涉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以及在其辖区内属于重大、复杂性质的案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它将负责审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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