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负担条款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约定保证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非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否聘请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决定。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案件),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造成的必然损失。
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支付的费用并非约定赔偿金,而是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原则上为赔偿性违约金,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