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欲租用某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厂房,然而合同签订后,却发现该地属于基本农田用地,该村村委无法将土地交付其使用。为此,双方闹上法庭,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2008年9月,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村村委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书》,约定租用村委集体所有的土地39.7亩用于厂房项目建设,租期30年,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每五年递增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公司即申请用地手续,但被土管部门告知该宗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用地,不准改为建设项目用地。为此,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 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签订时,双方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登记手续,亦未备案。该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我国土地法规定,应予以确认合同无效。此外,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支付租赁费等事项,因双方未实际交付租赁标的物,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已投资使用该宗土地,故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