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如何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就等于没有约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此外,《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二、约定财产制有何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一)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不过,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原则上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应当以夫妻的全部财产共同清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避免夫妻双方以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而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