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车主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直接侵权人,但是为了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法律设置了一些规定让其他具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义务。现在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主往往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也有出租车自由车辆雇佣司机的。在两个不同主体之间常常是挂靠关系,车主自主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进行营运,从事者客运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认定出租车公司的。但是这种情况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对这种挂靠提供依据,出租车公司应当以自己投资的车辆进行运营,而这种挂靠的方式其实是一种融资手段或者是集资的方式,如果出租车主不采取挂靠方式进行运营势必会违反客运规定,属于违法。所以这种方式规避了法律的执行。这种常见的挂靠关系非常之普遍,但是第三人是不得而知的。对第三人来说,该运营车辆还是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这样认为。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出租营运。从第三人认知和出租车运营任务这两点,第三人可以认为该车运营的是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任务。这样,出租车公司就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致使损害的责任判定了。道路交通肇事为什么一直以车辆所有、控制、支配、利益作为判定责任的界限呢这和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所带来的危险性相关。行为的危险性通常是该行为主体的注意义务,判定过错的根据。有人认为车为工具,肇事司机为使用工具之人,工具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好比卖刀给凶手,卖刀者不必对凶手的行为承担责任一样。这一理论粗看有理细想就有些问题了,问题是道理虽对但不能比喻车辆肇事,因为车主不是卖刀者,卖车的公司才是卖刀者,车主是买刀者,所以车主作为刀的使用者,就应该承担刀的危险防范义务,假使车主将这把刀雇人砍材,将他人砍伤,车主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果车主将刀借给他人,也要看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务了,如若明知去砍人还借,恐怕还有承担。
二、出租车肇事责任谁承担出租车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常见的会涉及到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车主)、出租车公司、强制险保险公司四方。
1、肇事司机在被雇佣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车主如果是肇事司机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公司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话,常见的理由有二:一是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有管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运营支配者,对车辆运营有着管理责任、车辆营运是公司的工作任务,适用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损害的,法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4、保险公司,依照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车主承担的是转承责任,因车主是车辆运营的支配方和收益方,应当车辆运营过程中的责任进行承担。出租车公司承担的是法人工作人员转承责任,因出租车公司系该车辆运营任务的的支配者和收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