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情侣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A和B是一对一起在外打拼的情侣,为了能在陌生的城市站住脚跟,双方共同出资凑够首付购买了一套住房,打算结婚以后也住这里。购房合同表明买受人为A和B,房产证上也是A和B的名字,但是,因B不愿还月供,办理按揭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A。购房时双方就产权份额及出资额和月供承担等无明确约定。分手后,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A将B诉至。判决:双方各有一半产权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的房产证证明A和B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但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房屋为A和B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A和B应各自享有房屋50%的产权。A对银行所负债务,由A和B共同承担;A单独向银行承担的部分,可向B追尝。律师说法:共有房产如何确定份额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