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策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参考资料:《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超过60岁就不允许补缴了;如果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应逐年缴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也允许补缴,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