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享受待遇。
当事人可以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等方面); 贰、在当事人从未以本人的名义,在当地申请过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