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律师,答复如下:两年不合理。理由是:
一、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载重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你所说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应判十年以上的五种情况。情节恶劣一般指造成被害人自杀等情形。
二、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你说的情形,按既遂的情形应在3-10年之间量刑,因被害人是孕妇且造成轻伤,应判8-10年比较合适。
四、因为是未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不应判8-10年,应在3年以上量刑比较合适。我认为5年左右比较合适。当然,这里还要考虑未遂的原因。综上,判处2年,是按照一般犯的既遂减轻处罚的,即: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的话,是合适的。但已经造成怀孕者轻伤,从法理上说是偏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