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分为提名和任命,根据大部分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是经理(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总经理)提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聘任的。
解析:
但是,由于公司法赋予股东对章程中某些事项的自主约定的权利,而且经理的职权是完全可以不按公司法列举的职权进行约定的,所以会存在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任命权全权归董事会的情形。
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的关系还是看董事会怎样设置的问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