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通气、通水、输电线路等,都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在出租或租住房屋时,双方对于涉及租赁的事项要约定清楚,作为房屋承租人,在使用时也要经常注意房屋的情况,发现房屋部件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和房屋出租人沟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消防鉴定只能证明起火原因,不能区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