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母亲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的相关规定,新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另行办理缴费参保手续;新生婴儿母亲未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在新生婴儿出生后60日内,可凭成都市入户手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手续的新生婴儿,保险有效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保险有效期内,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按照市政府155号令的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