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连续工作。如符合条件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