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民轮换工的工作时间不能通过补缴费方式解决连续工龄计算并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