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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破产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9-05 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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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国企改制破产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国企下岗职工,我知道自己是“终身制”,我们从来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然而,现行政府的政策是要求国企改制,我单位昨天分批次召集职工开会并要求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首付百分之十,养老保险金单位交到达2006年5月份止,并说月份之前不签定合同到社保局续保就会要受到处罚,其它一些福利没有。并且合同上的甲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的名称。我们觉得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拒签合同。已经宣告我们公司破产,但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破产后对45之下人员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的制定没有征求全体职工的同意。按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和一些福利待遇呢我人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补偿金的基数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理高吗全体职工下岗,管理人员和领导可以逐年加薪吗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建议准确的介绍,究竟是破产,还是改制企业改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你们介绍的案件来看,原来的企业已经破产,能拿到一些补偿已经是很不错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联合要求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者,员工只能依照相关的程序领取救济金了。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职工的安置方案是不会很优惠的,但该方案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并要经清算组通过并报审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已破产,应进行清算,优先清偿职工劳动工资和补偿。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集体聘请律师提供申请劳动仲裁。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向清算组及反映。
    全文
    7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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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破产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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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安置方案是开展职工安置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安置方案。实践中,职工安置方案因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稍有不慎就可能步入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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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对企业和用户同时处罚有要求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企业偷逃税务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员工是否会因此接受处罚的问题,答案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员工对于企业的偷逃税务行为毫不知情,则不应遭受任何处罚;
其次,倘若员工明知企业存在偷逃税务现象,仍积极协助企业实施此类违规行为,例如财务人员故意为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理当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与此同时,法律亦将依法对涉事的财务人员施以行政处罚。
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针对单位涉嫌偷逃税务的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一定金额的罚款,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此外,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也是偷税行为。
对于偷逃税务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实施上述两种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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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未到期被裁员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乃是股权激励策略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项方案旨在明确执行以下四条细则:
首先,所谓“股权激励”乃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公司,例如上市公司,对其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其它内部职员的长期性激励措施,其核心在于将公司股票视为核心标的;
其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则是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向管理者或者普通员工发放有限制的股票奖励,来实现进一步的激励效果;
第三,“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
最后,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事先设定的工作年限或者达成相应的业绩目标之后,才能够出售这些限制性股票,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若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诸如鉴定、评估、检验等相关费用,则应由相应提出申请的一方便即负担。
此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若能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需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该执行费用的分担比例,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执行案件中并无明确的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
其次,若执行金额或价额未超过1万元,每件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
再次,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接着,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位于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再者,若执行金额或价额高于5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最后,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万元,则需按照0.1%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将不会予以退还。
若中止执行的原因得以消除且恢复执行,则无需再次缴纳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
另外,若当事人在缴纳执行费用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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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法院受理吗,企业改制有哪些问题?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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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律师让it技术追回损失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退赃款亦称为赃款归还,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将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获取的全体赃款或赃物归还给被害人或其他相关受害单位以及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上缴至有关司法机关的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经由违法行为或手段获取的全部财产,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即时向相关人士进行追索或要求进行赔偿,对于受害者或相关单位的合法财产,法院有权要求其立即予以返还,而对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违禁物品或其为实施犯罪行为所预备的个人财产,法院则会依法进行没收,并将所有没收之财登记造册后上缴国家财政,任何个人及机构均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关于赃款归还的具体流程,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赃款赃物随着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应级别的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处理;
其次,对于已结案的案件,赃款赃物则需要通过相关部门依法上缴至国库;
最后,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归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受害机构或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康复治疗费能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康复护理费用乃指对受残害者实施康复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开支,其目的在于加速病患、伤害人员以及残障人士所失去的生理功能的修复与重造。
根据相关法规,赔偿责任人有责任承担康复护理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康复成本,但是,对于康复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确认康复护理及后续治疗阶段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及其必要性,需要仔细掌握各个环节的康复费用以及其必要性真实情况。
仅当实际产生并具有必要性的康复费用时,赔偿责任人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未实际产生或虽已实际产生但缺乏必要性,则赔偿请求权人无权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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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安置补偿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破产安置补偿问题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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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企业不出庭还会开庭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劳动仲裁开庭,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出席,则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所述,倘若申请人接获书面告知而未能以合法理由出庭或未经庭审组织的批准提前离场的,则可视为其主动撤销了仲裁申请。
同样地,如果被申请人接获书面报告却未依法抗辩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许可擅自退庭,则同样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在此过程中,庭审组织应当于开庭前五日,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通告开庭的具体日期和地点。
对于因正当原因无法按时参与的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
最终能否得到批准,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决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允许而中途退场的,则可被视为自动放弃仲裁申请;
同样的,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席或者未经庭审组织的同意提前离场的,也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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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后留守人员安置问题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后对于留守人员一般是两种安置办法: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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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强制安排休年假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单位强制安排员工放年假,这一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2.具体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员工年假休息的时间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工作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同时需充分尊重员工个人意愿。
若员工明确表示不愿享受年假,则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其休假。
3.关于年假安排,在一个自然年内,既可集中安排,亦可分阶段实施,但原则上不应跨越两个年度。
如因单位生产经营或工作特性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则最多只能跨过一个年度。
4.若单位因实际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提供年假休息,必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方可放弃安排年假。
5.对于员工应享有的年假而未能得到休息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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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
1、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主要体现。1、清算开始日、结束日的审计,在进行企业清算中财务问题主要体现在清算起始日和结束日的审计过程并不明确,这是我们企业清算过程中出现财务问题的第一个方面。2、会计报告的目标、种类、基本内容以及报告的使用者有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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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经济适用房过户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买卖双方需签订完备的房屋买卖协议;
2.提交房屋买卖申请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网络登记备案;
3.支付必要的契税、印花税等各种过户费用,并成功获得税费结清证明。
请注意,税费的构成较为繁琐,具体计算方法需依据交易房产的特性而定;
4.买卖双方携带齐备的相关材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适用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无论是交易条件的设定,还是过户手续的办理,都与普通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经济适用房必须满足居住满五年的条件方可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
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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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自然资源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涵盖了众多罪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污染环境罪,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或放射性废物,严重妨害环境的行为。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垃圾运输入境后非法处理,或者将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处置的行为。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6.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区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垦、挖掘、砍伐、放牧、烧荒、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或者非法占有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0.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1
1.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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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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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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