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交通肇事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享有权利(利益)的同时履行享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物件致损)与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权(行为致损),以及租赁法律关系的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出租人车主与承租人(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辆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